当前位置:首页>>研究生培养>>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

“留校待就业”研究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7-05-04 浏览次数:0

 1. 从研究生毕业时间起,学校为“留校待就业”研究生保管其学籍档案两年。

2. 保管期内,研究生可凭身份证件、调档函借用档案;可凭身份证件、《就业通知书》(“报到证”下联),提转档案。

3. 暑假期间,研究生院每周二、四安排人员值班,办理档案的使用、领转手续。

4. 保管期满,学校将按照“回生源地待就业”方案中的单位名称,转递“留校待就业”研究生学籍档案。

办公地点:研究生院档案室(行政楼B104房间)



英国威廉希尔公司-williamhill官网-中文网站 版权所有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20号(050024) 电话:0311-80787700

本站内容未经授权禁止转载、摘编、复制或建立镜像。

冀ICP备18011017号-3  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630号